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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购房须知

发表于2013-08-05

一、国家关于商品房预(销)售的规定

   1、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,不得以认购、预订、排号、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订金或房款,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。

   2、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,开发企业应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,明码实价销售。

   3、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,不得采取返本销售、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商品房,不得进行虚假交易。

   4、预售资金应及时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,只能用于与本项目相关的工程款、材料款等支付。

二、购房步骤及注意事项

   1、买房前。多方了解开发企业资信,项目有关情况,结合自身购买能力、还债能力等理性消费。

   2、看房。一是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,二是看所买房屋是否在预售范围之内。不能出示预售许可证原件的,不要买房。

   3、签约。认真查看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买卖合同有关条款,协商一致后,签订认购书,交付订金或首付(房款务必缴入预售许可证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,买房人可将房款自行缴入此账户),签订书面合同,双方签字盖章,由开发企业通过商品房在线签约系统备案后,打印书面合同(签字盖章)交买房人保存。

   4、预告登记。合同备案后,应及时到市房产大厦2楼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。预告登记可有效防范一房多卖、重复抵押等风险(此条对保障买房人房屋产权极为重要)。5、收房。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条款,签收“两书”,接收房屋。项目未办理交付使用备案就擅自交付的,业主可以拒绝收房,业主自行入住的,视作同意收房。符合交房条件,开发企业提前交房的,业主可以选择是否接收,延期交房的,业主可以向开发企业请求违约赔偿。双方就违约责任达不成一致意见的,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

   5、办证。业主可自行办理房屋产权证,也可委托开发企业办理,具体事宜及代办费由双方平等协商,开发企业不得强行代办。

三、监管热线

   违规行为投诉:市房产执法大队3861633,3861870,3861998

   一房一价举报:市物价局12358

鄂州市房产管理局监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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