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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不断完善 弥补缺陷

发表于2015-01-17
标签:折扣 利益 条件 不动产 

1804年,法国颁布的《民法典》中关于公民无权变更效力的规定,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文献。但出于对贵族阶层利益的考虑,最终施行的《民法典》对不动产交易中的登记只作为“对抗”条件,而非必要条件。

所谓对不动产登记,即对不动产物权变更行为起证明效力,以对抗第三人,如果登记事项实质上不成立或无效,则该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法国这样的立法对后世影响深远,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不动产交易的风险问题,但是,这种契据性质的登记模式,其本身所具有的“非必要条件”使得保障效果打了折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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